据报道,受持续亏损影响,LG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在进入中国的第14年,展开了一场公司史上规模最大的"人事调整"。
在相关报道中提到,根据LG电子的公司制度,其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员工的工资将按照工作年限的增长而逐年增加。这次裁员针对很多工作年限达到了9年以上的员工,因为按现行劳动法规定,转成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老员工,公司将无法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合同也要向员工支付非常丰厚的经济补偿。这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个称为张强的员工,在为LG工作了近7年的时间,居然被LG电子决定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进行一分钱的补偿。
从法律上讲,LG电子的操作方法并不违背任何劳动法,即使在对劳动者保护极严的国家象澳大利亚等国家肯定也无可厚非。但这只是因为中国的劳动法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但是从道义来讲,LG电子这样操作是有问题的。看来LG电子的朋友们把中国的成语“过河拆桥”演绎得十分完美。员工为公司卖命七年以至九年,居然能忍心扔掉而不予任何补偿。不过象这样进行人事操作,而且这还是发生在较为讲究人情世故的中国,LG电子的管理层们考虑欠妥。
在同一劳动法下,笔者了解的众多国际企业和相关员工关于劳动合同的安排却完全不一样。同样与员工签以一年期限,但采取自动延续的方式。而且,所有公司管理者心里都很清楚,如果企业一方要与任何员工解除合同,都会按照N+1的方式予以经济补偿,企业绝对不会为贪小便宜而破坏在行业内的名声。
建议未来劳动法应予规定,除了短时间用工外,其它任何类型的用工无论是否已经签定劳动合同,只要是企业一方解除相应雇用关系,都必须向劳动者予以N+1的赔偿(N是工作年数)。
而此次为占小便宜而失道义的LG电子,应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