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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直研究电子政务的人员来讲,一直有这么一个观点;《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而在涉及电子政务时却“犹抱琵琶半遮面”。我觉得,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只是加密程度的不同,所依赖的原理、技术手段是一样的,不应该人为分割,而且电子政务和商务也是分不开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在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等,都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应该纳入《电子签名法》。
作者:李广乾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7-03-05 10:58
文章评论
  • # re: 《电子签名法》构筑新商务时代
  • 电子签名法需要统一行动,不知最终落实效果如何。
    李想 | 2007-03-05 11:58
  • # re: 《电子签名法》构筑新商务时代
  • 实施有难度,任务很艰巨。
    锋白 | 2007-03-05 11:59
  • # re: 《电子签名法》构筑新商务时代
  • 肥了那些认证机构了。
    成都 | 2007-03-0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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